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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妇为探望子女时间闹纠纷 妈妈每月可探望一次
2006年06月25日 09:16  

  温州网讯 离婚后,前妻说要两周探望一次孩子,而前夫则表示每月只能探望一次,且不能让孩子留宿。日前,鹿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家务事”,并认为具体探望方式应遵循多数人的习惯做法,一审判决孩子的妈妈每月可享有一次探望权。

  郑女士与林先生原是夫妻,2002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当时在协议中,仅约定儿子由林先生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但却未对原告探望儿子的具体时间及次数进行约定。离婚后,郑女士日夜思念儿子,经常前去探望。可在探望时间的长短与次数等事项上,郑女士与前夫曾多次发生争吵,双方互不妥协,未能达成共识。

  迫不得已之下,郑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法官来裁决这起“家务事”。郑女士说,目前儿子已经上幼儿园了,希望自己能够每隔两周探望一次,并在周五儿子放学后,让她直接领回家,周六、周日与她一起过,周一上午由她来送儿子去上学。

  对于郑女士提出的探望方式,林先生则认为,前妻过多探望儿子会妨碍其健康成长,因此限制了探望儿子的时间和次数。他只同意前妻每月探望一次,并且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30分。

  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确定探望儿子的时间与次数应予以支持。但具体探望方式,既要尊重双方意见,也要遵循当前社会上多数人的习惯做法,同时还要兼顾便利执行等因素。为此,法院判决郑女士对儿子可每月享有一次探望权,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周五下午放学时起至下周一上学止。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薄士坤律师说,由于离婚比较草率,许多人在离婚时往往忽视了对孩子探望权的约定,直到出现纠纷时才向法院起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离婚了,父母还是应该为孩子多作一些考虑,让孩子能够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有关专家认为,探望不仅可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往来,还可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如果负有协助探望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记者 贤群 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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