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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问题
  最新司法解释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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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婚前按揭买房属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该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即在婚前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2、婚后还贷处理。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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