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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协议离婚香港不认账
     由于港、澳回归是在“一国两制”的特殊方针下实现的,三地法律冲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昨天(11月19日)上午,由广东省和深圳市法官学会联合举办的“港澳回归后内地与港澳法律冲突与协调理论及实践研究会”在深圳大学国际会议厅开幕,来自香港、澳门的资深专家、法律界人士,同内地学者、司法界人士济济一堂,就此展开研讨。


  与会者给予特别关注的有“离婚案”等,由于粤、港、澳地域靠近,联姻较多,随之而来的离婚案却成了法律难题。因为香港法律规定,从结婚之日起3年内不得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而内地法律认为男女双方在自愿的条件下就可以结束婚姻关系,无时间限制。更大的分歧在于,香港法律因为沿用英制,在离婚制度上只承认诉讼离婚形式,不承认协议离婚,这给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有与会者认为,首先,两地可通过法院之间的沟通和协作,达成一定的共识,指示当事人到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这样可排除“一事两诉”的现象。其次,香港法律也可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考虑在其婚姻制度中加入协议离婚制度,使其更加完善。此外,双方还就“纳妾能不能继承财产”等一系列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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