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调查
文章列表
对广东省包“二奶”现象的调查
本文章出自qqbz.com转摘请注明对广东省包“二奶”现象的调查


      新中国建立后较长的时期里,我国婚姻生活中的重婚纳妾现象基本消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同时也带来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在外来思潮的冲击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尤其是婚姻价值观、性道德方面呈现许多新特点。面对种种思潮的冲击,有些人良莠不分,或因封建陈腐思想作祟,或受享乐主义、性解放思想影响,或明或暗地包“二奶”、养情妇,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最近,广东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就包“二奶”、养情妇的情况和有关法律问题,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


     什么是包“二奶”   

      从狭义上讲,包“二奶”一般是指有配偶之男性通过提供物质、金钱等方式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非法同居的行为。而广义的包“二奶”还包括有配偶之男性与婚外异性非法姘居、以包“二奶”形式包养暗娼等。养情妇与包“二奶”在“主体”方面略有差别,养情妇的主体既可是有配偶之男性,也可是无配偶之男性。本文所指的包“二奶”是从狭义上讲的,与养情妇和纳妾属于同一含义。  

        谁在包“二奶” 

       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广东省已婚者包“二奶”、养情妇的情况有一定的普遍性,并有日趋严重的趋势。具体表现在: 其一,地区分布广,且人数日益增多。无论是经济富裕的“珠三角”地区,还是在经济较落后的粤北、粤西地区,都存在包“二奶”现象,包“二奶”问题已成为当前妇女群众投诉的热点,并呈增多之势。深圳市妇联1996年至1999年有关包“二奶”的投诉365宗,其中1996年69宗,1997年96宗,1998年200宗,一年比一年增多,可见包“二奶”问题的严重性。 其二,包“二奶”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改革开放初期,包“二奶”主要是一些回内地投资经商的港澳台商人,内地的人当时还普遍缺乏一定的经济基础。而近几年来,随着内地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包“二奶”主体明显呈现多元化趋势。除了港澳台商人外,内地的包工头、厂长、经理、个体户包“二奶”的现象也较普遍,甚至在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和知识分子中也存在包“二奶”、养情妇的现象。 其三,包养方式日趋多样化。从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包“二奶”、养情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男方提供住房买或租和主要生活费用供养婚外异性,并公开以夫妻身份非法同居;二是由男方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一定的金钱供养婚外异性,并非法姘居;三是以秘书、保姆等隐蔽身份出现,男方提供一定金钱乃至住房供养婚外异性,长期保持性关系。 其四,包养表现越来越公开化。前几年,包养“二奶”、情妇者的行为表现较隐蔽,一般不敢公开,而目前则越来越公开化,尤其是一些包工头、个体户,有的已经达到有恃无恐的地步。有些人包了“二奶”又包“三奶”、“四奶”,公然向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挑战;有的妻妾共居一室,向群众“示威”;有的不惜以身试法,重婚被判处刑罚仍不悔改。 其五,一些党员干部包“二奶”、养情妇的现象时有发生。1996年至1999年3月,该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党员、干部包“二奶”、养情妇的案件共75件,其中地厅级干部2件、县处级干部9件、科级干部26件。 

        他们为什么要包“二奶” 

        其一,饱暖思淫欲者。受资产阶级享乐主义思潮的腐蚀,一些经商办企业发了财或者有了一官半职的人,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改善,认为艰苦岁月已经过去,是该好好享受了。“人生苦短,该行乐时莫错过”,于是,有些人不顾违背婚姻家庭制度和伦理道德,以招工、找女秘书为名,不惜花重金包养“二奶”;有的耍手段、玩弄感情,骗取女性的贞操等等。 其二,为传宗接代者。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因妻子没有生育或没生男孩的,则千方百计包养“二奶”为其生儿育女。这种情况在农村居多。 其三,喜新厌旧者。认为妻子人老珠黄,已失去当年的青春美貌和魅力,于是主动接触年轻漂亮的女青年,以种种诱惑骗取异性芳心,进而包养、姘居,甚至逼妻子离婚。 其四,所谓找到“真爱”者。或许婚前缺乏感情基础抑或婚后缺乏感情培养,认为自己与妻子缺乏共同语言,婚姻家庭生活不幸福,而第三者既温柔漂亮,又有共同语言,能说知心话,可为“红颜知己”。 其五,寻找生理刺激者。或是与妻子长期分居两地,或是妻子有生理缺陷,为了满足生理需要,寻找婚外异性非法姘居。 其六,追赶潮流者。一些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的男性,其本意并不想抛妻弃儿,只是看到周围的“成功人士”时兴找情人、包“二奶”,自己也不甘落后,便赶潮流包“二奶”、养情妇,所谓“喜新不厌旧”。 至于对被包养的女性来说,大部分是贪图虚荣,为了过上不劳而获的安逸生活,也有一部分是为了“情”而不顾后果,而有一些则是纯粹被蒙蔽而上当受骗。 

包“二奶”现象 给社会带来了什么 

       包“二奶”、养情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其二,违背传统伦理道德规范,败坏社会风气。 其三,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丈夫一旦有了新欢,自然对妻子的感情慢慢淡薄,夫妻产生矛盾在所难免,最终导致家庭破裂、解体。如东莞市人民法院1996年至1998年受理婚姻纠纷案件2101宗,其中涉及包“二奶”的578宗,占了27%。 其四,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因包“二奶”、养情妇而引发情杀、仇杀的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花都市花山镇1997年发生一宗因丈夫重婚诱发妻子潘月桂用热油泼向第三者及其儿子,造成两人死亡的恶性刑事案件。 其五,出现许多非婚生子女,严重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包“二奶”者中,有部分人为传宗接代,除了与妻子生儿育女,还与“二奶”甚至“三奶”生育子女,出现许多非婚生子女。该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75宗党员、干部包“二奶”的个案中,非法生育子女34名。 其六,败坏了党风,促使某些党员干部走向腐败。 

包“二奶”,何以屡打不绝 

       应该说,包“二奶”、养情妇现象的发展蔓延,是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种新社会现象,其因主要是: 其一,对包“二奶”、养情妇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尽管包“二奶”、养情妇现象愈演愈烈,但令人担忧的是,人们对其危害性的认识却并不一致。有些人甚至认为这是“私生活”的事,能包“二奶”、养情妇是有本事的表现,应该“宽容”而不应该“干预”,却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是社会丑恶现象的表现。 其二,有关立法严重滞后或存在漏洞。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包“二奶”、养情妇作明确规定除构成重婚外。《婚姻法》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事实证明,《婚姻法》也已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急需修正。而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较为原则,相关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又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之处。1994年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按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处罚。可见两者有明显不一致之处,以致司法实践难以操作。正是存在这一法律灰色地带,客观上为有些人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可能。 其三,部分受害者缺乏自立、自强意识,不敢自诉或自诉后又撤诉。有些受害女性由于文化素质低,独立意识弱,法制观念淡薄,更多情况是经济上难以自立,依赖性强,担心起诉后失去依靠,影响今后生活。在调查中还了解到,有部分受害女性只愿意起诉“第三者”,而不愿起诉丈夫;有些起诉后,法院也已受理,但未开庭就因种种原因而撤诉。1994年至1996年,该省各级法院受理重婚案件497宗,其中女方起诉后撤诉的217宗,占44%。撤诉原因主要是:一怕断了经济来源;二怕再婚困难;三怕打击报复;四为了家庭、子女,盼丈夫“回心转意”。正因为受害妇女自身的软弱和经济不自立,不敢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使包“二奶”者更有恃无恐,气陷嚣张。 其四,司法机关打击力度有待加强。重婚案件既可作为自诉案件,也可作为公诉案件。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前,重婚案由检察院法纪部门负责立案侦查,现在按规定,重婚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有些基层公安民警要么不熟悉法律,要么对包“二奶”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投诉不积极处理,互相推诿,延误了对包“二奶”构成重婚行为的取证和打击时机。 

打击包“二奶”,法律的劲儿如何使 

       应该说,包“二奶”、养情妇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从狭义上讲,它是社会上人们对有配偶的男性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非法同居的行为的称谓。如前所述,广义的包“二奶”行为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对包“二奶”者是否能追究法律责任这需要对包“二奶”的具体行为表现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分析,正确界定行为的性质,才能有的放矢地依法予以打击。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把广义的包“二奶”行为性质界定为四类: 1、重婚行为。有配偶的男性在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供养婚外异性,并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属于重婚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的男性与婚外异性非法登记结婚;一是有配偶的男性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2、包养暗娼行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与性做交易,短期供养从事娼妓业的女性并与其非法同居的,属于包养暗娼行为。 3、非法姘居行为。有配偶的男性短期与婚外异性非法同居,彼此以“姘头”相对待并保持性关系,随时可以自由拆散的,属于非法姘居行为。 4、婚外性行为。即有配偶的男性与婚外异性定期或不定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它并不以金钱、物质与性做交易为条件。 重婚是犯罪行为,可依照刑法有关“重婚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包养暗娼和非法姘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依照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婚外性行为则是应受到舆论及社会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对党员干部可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 

   华声报二十九日消息:同居在内地已成为一种并不鲜见的 社会现象,一些青年人甚至认为只同居不结婚是一种新潮、 浪漫,但情侣成怨偶的事例不断发生。近年来,广州因非法 同居引发的官司增多,甚至发生恶性刑事事件。
  

      一名叫阿傅的女子数年前从郁南来到广州一间酒家打工 ,认识了到这里吃饭的亚培。亚培隐瞒自已的婚姻事实,向 阿傅展开了热烈追求,不久阿傅生下儿子阿希,孩子出生证 父亲一栏写着亚培的名字,如今已经七岁的阿希读小学一年级。
  

       去年三月一日,亚培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留下八十万元巨额遗产。阿傅充当阿希的代理人,将亚培的法定继承人母 亲、妻子及四名婚生子女告上法庭,称阿希有权继承遗产, 要求被告返还给阿希十万元,还出示了写有亚培是阿希父亲 的证明档案和阿傅与亚培的合影。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 阿傅提供的全部是间接证据,原告要求继承遗产,必须证明 他与死者间存在血缘关系。但是,由於亚培已经死亡,无法 做亲子鉴定。阿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往后的日子艰难。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致使一些当事人缺乏安全感,容易 产生心理不平衡、猜忌,甚至因爱成恨演绎出暴力事件。三 十六岁的张素四年前从湖南湘潭来广州打工,后经人介绍认 识了做生意的同乡冯先生,两人很快如膝似胶并同居。两年 前,两人开始为感情和经济问题经常争吵甚至打架,张素怀 恨在心。去年四月二日,张素乘冯熟睡之机,将事先准备好 的一杯硫酸朝他头上、身上泼去,致使冯面部、身体多处烧 伤,左眼失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受害人至今已花去了五万馀元。张素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被判 赔偿冯先生医疗等费十三万元。


 



来源: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韦泓兵——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