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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年就离婚 婚宴费还是打水漂
  段女士与丛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在经区某酒店举行婚礼,婚宴费一万余元,当时这笔费用由丛先生的父亲支付。2010年8月,两人感情不和,经过经区法院判决离婚。丛先生的父亲要求女方退还婚宴费、糖酒费5000余元,经区法院认为丛先生没有证据佐证,且段女士予以否认,故对此财产分割主张不予处理。丛先生遂于去年11月诉至环翠区法院,请求处理。

  环翠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威海举办婚宴的风俗习惯,举行婚宴一般是由结婚男女双方的家长主持操办,参加婚宴的宾客也大多是婚姻当事人或其双方父母的亲朋、好友、同事等,目的是为其儿女庆祝结婚之喜,作为男方家长为其儿子、儿媳支付婚宴费,属于自愿行为。段女士与丛先生离婚后,丛先生父亲要求段女士偿还该部分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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