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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转让赡养义务案判决 赡养义务也能转让
  都江堰法院判决 我国首例转让赡养义务案 开创性判例受到高度赞誉

  房子转让给妹妹,让妹妹负责养母亲;可一年后哥哥又不干了,官司打到法院。赡养义务能转让吗?日前,都江堰法院对我国首例转让赡养义务案件作出判决:可以。这一具开创性的判例受到了法学界、社会学界的高度赞誉。

  ■协议:赡养义务转让给妹妹

  据《天府早报》报道,都江堰青城山镇人刘兵(化名)于2001年5月迁居到温江,因无法赡养母亲,便和妹妹刘凤(化名)于2001年6月签订了一份《关于转让房屋及赡养老人的协议》。协议约定:刘兵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妹妹刘凤,由妹妹负责供养母亲,其母对此表示同意。此后,刘兵就将房屋交给了妹妹,而刘凤也依约独自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

  ■状告:协议无效,转让违法

  2002年6月,刘凤对该房屋进行了改建,刘兵夫妇均在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她没想到的是,哥嫂不知何故于去年初却将她告到了法院,并称当初签的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有二:一、转让协议实际上是房屋赠与合同,应按无效合同予以撤销;二、转让赡养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内容不合法。

  刘家兄妹签订的这一协议是否有效?转让赡养义务是否合法?我国此前尚无这样的案例,案件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

  ■判决:转让物质性赡养义务合法

  刘氏兄妹对协议的真实性及签订协议时的意思均表示真实、自愿,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均无异议。经审理,法院首先肯定了该协议的性质为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因为刘凤取得房屋所有权正是以代哥哥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为代价的,而且其母对子女的转让也表示同意。至于赡养义务可否在被赡养人之间转让,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因此驳回了刘兵的请求。

  主审法官对此解释,刘家兄妹都有赡养其母的义务,刘兵转让的实际上是他应履行的物质上的赡养义务,但精神上的赡养义务仍该由刘兵亲自履行,因此该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符合道德规范的。

  ■专家:新赡养方式当提倡

  “赡养父母原本是子女天经地义的法定义务,但随着现代社会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强,就算是孝子、孝女有时也感到为难。”成都社科院教授陈武元说,“都江堰法院的做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随着近年来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经济差距的拉大以及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强,过去那种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已受到了很大冲击,因此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并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子女各尽所能履行赡养义务,新型的赡养方式值得提倡。”

  ■文/黄旭阳




  ■链接

  苏南有偿赡养现象越来越多

  江苏常州市群力村的戴品生老两口,均已九十高龄。两个子女在城里工作,无暇照顾老人。为此,子女与来常州打工的一对中年夫妇达成协议,将家里多余的两间房屋让给他们居住,不收取房租,但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由他们照顾。老人的生活开支和医疗费用,仍由子女承担。

  无独有偶。该村村民刘老汉中年丧妻,两个孩子都在城里工作。去年,儿子将老人接到城里居住。老人难舍故土,不适应城市生活,回到老家。老人与一邻居关系处得很好,于是,子女与对方达成协议:由邻居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子女每月支付现金50元,老人的医药费和将来的丧葬费由子女负担;老人死后留下的3间瓦房,全部归邻居所有。

  据了解,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苏南“四二一”家庭越来越多,虽然养老仍主要依靠家庭、依靠子女,但类似以上有偿转让赡养义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江苏省老年学会的有关人士指出,托付赡养义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养老方式,在具体实践中,赡养人、被赡养人、托付人都必须是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必须在上述三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特别是要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不能因赡养关系的部分变化和赡养内容的部分替代,而改变子女对老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来源: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韦泓兵——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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