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婚姻家庭
婚姻财产
同居关系
涉外婚姻
离婚房产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夫妻债务
栏目导航
婚姻家庭
婚姻财产
同居关系
涉外婚姻
离婚房产
婚姻调查
夫妻债务
协议离婚
离婚知识
计划生育
离婚程序
重婚犯罪
离婚手续
文章列表
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界限
2017年9月11日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对债权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夫妻内部: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在非债务的夫妻一方在对外承担了配偶的债务后,如果属于如下情况的,可以在已经离婚的等情况下要求配偶归还,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内部如何进行债务分担。
1、非债务方的夫或妻在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
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b、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来源: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韦泓兵——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蚌埠法律顾问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蚌埠离婚律师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成都资深律师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大理刑事律师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邯郸刑事律师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合肥合同律师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合肥刑事律师
呼和浩特知名律师
江门婚姻律师
江门刑事律师
阆中刑事律师
连云港离婚律师
闵行交通事故律师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陕西知名律师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沈丘离婚律师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天津西青律师
桐庐律师
潍坊房地产律师
潍坊合同律师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西安建筑工程律师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萧山离婚律师
萧山刑事律师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银川劳动合同律师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永城刑事律师
永城知名律师
浙江资深律师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淄博刑事律师
南宁律师
南宁律师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