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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存款惹争议 银行实名法官判端详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异议。原告王某主张,在其名下的一笔10 0000元的存款系其父亲的财产,王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代其父亲开户存钱。但被告李某则认为此款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我国现已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即指自然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使用该证件上的真实姓名的制度。本案中,王某名下的该10 0000元存款是在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虽然王某主张该财产系其父亲所有,且王某的父亲也认可此事,但在我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情况下,王某没有其他相关有力证据能证明该存款是其父亲的,故法院依法认定该存款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的财产,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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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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