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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所需收集之证据
  新《婚姻法》第46条: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实际的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达不到诉讼目的,因此,如何在此类诉讼中收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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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举五类证据供参考:

  1、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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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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