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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款夫担保 违约双双成被告
   妻子向银行借款,丈夫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作抵押担保,因逾期未还银行利息,夫妻双双被诉上法庭。11月2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某、黄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石城县某银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

   被告黄某(男)、徐某(女)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25日,原告石城县某银行与被告徐某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三年,按月支付借款利息。合同还约定如被告徐某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同日,被告黄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栋作借款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和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约将10万元借款发放给了被告徐某。两被告从2007年12月24日起未按约支付利息,经原告追索未果,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石城县某银行与被告徐某签订的《中长期借款合同》、与被告黄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徐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而该借款属家庭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对该借款负有共同偿还责任。该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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