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房产
文章列表
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
   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


  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民监字〔88〕第531号 1988年6月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与安徽省盐业公司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区人民法院(85)民字第116号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86)民上字第1号判决和你院皖法民他字(1988)第007号通知,向我院提出申诉。


  经研究,我院认为:省科委与省盐业公司均为省政府下属机构,他们之间的房产纠纷是因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案件应由省政府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建议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研究该案的处理。为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请积极协助省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处理情况,请及时报我院备查。
来源: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韦泓兵——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