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调查
文章列表
人民法院在诉前的调查取证方面有哪些义务?
   人民法院在诉前的调查取证方面有哪些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 1.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信必要的证据。 2.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3.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来源: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韦泓兵——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