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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的认定
近日大丰市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债务发生在夫妻分居期间,原告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原告陈某诉称,王某曾于2009年5月向其借款20万元,用于家庭经营。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多次索要,王某未能偿还,因王某与肖某系夫妻,故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王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称该款用于家庭经营,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肖某称,其与王某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开始分居。原告所说的20万元借款不真实,即是真实的,该款也未用于家庭投资,只能认定为被告王某个人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与肖某长期分居是事实,且在2009年6月王某曾起诉与肖某离婚,被法院驳回。在离婚诉讼中,王某并未提及有该笔债务的存在。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认定该笔债务应为王某个人债务,由其自己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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