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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1、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2、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3、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4、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5、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均为丧偶的;

  (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三)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四)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延伸阅读: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 href="/info/hunyin/hunyinfagui/20110524133973.html" target=_blank>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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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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