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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与他人借钱未还 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妻子承担
2010年7月28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未还,债权人向其妻主张权利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李某负责偿还其夫黄某生前借原告邹某4000元人民币。

    2009年8月30日被告李某的丈夫黄某与原告邹某借款人民币4000元,并写有借条给原告,约定于当年9月份还清。逾期后黄某未予偿还,2010年6月5日黄某病故。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李某辩称其丈夫黄某所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且该借款系为偿还高利贷利息所借,是黄某的个人债务,被告不应替其偿还,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丈夫黄某生前向原告借款,被告李某认为该债务是其丈夫黄某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辩解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为此,该债务依法应属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请求被告偿还其夫黄陵平生前借款,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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