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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应如何分割
  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应如何分割

  案情介绍:朝阳区法院(酒仙桥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前财产分割案。马倩与肖一何(均为化名)均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2002年开始共同租房同居,2005年用共同积蓄的款17万元购买了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房产登记在马倩一人名下,后在筹备结婚的过程中,肖一何结识了情投意合的郑某,马倩一气之下拒不承认肖一何的出资款,肖一何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肖一何能分到房产吗?

  律师分析:肖一何不能分到该房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证书是不动产的权利凭证,这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必然,肖一何与马倩属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登记在马倩名下的房产只能确认归马倩所有。对于肖一何对该房的共同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清偿,由马倩支付给肖一何。对于出资的数额,如马倩不予承认,肖一何负有举证的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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