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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房屋的价值有争议
   夫妻对房屋的价值有争议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来源: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韦泓兵——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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