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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是否可以索要分手费 索要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

 韦泓兵律师,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分手后是否可以索要分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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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的男女在分手的时候可能会约定分手费,主要是通过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为表现。但是,从现实出发,男女分手后是否可以索要分手费呢对此,我国法律是否有规定本文将针对这个两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1、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因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因为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

2、索要“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索要“青春损失费”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

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4、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情况予以判断如果是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但是,对于其他的所谓“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等费用,都属于私下的约定,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所以如果闹到法院打官司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因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但要是问分手后是否可以索要分手费,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分手费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如果双方自愿给付的,那么也是可以的。

索要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

分手费在法律条例里并没有,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补偿给对方的也不能称之为分手费,但也区别于财产分配。男方在离婚的情况下承诺了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约定。那么法院是会支持补偿约定的法律效力。这指的是结婚和离婚情况下。那么情侣分手,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我们来看一下案例:

蓝某在其他城市创业认识了前女友邵女士,俩人共同生活了8年。期间男方事业有成。名下好几套房,有为数不少的存款。现在男方要与女方分手。男方承诺并且写下了分手补偿赠与的证明,赠与女方两套房,并且支付给邵女士50万。但是男方在支付女方5万后就没有动静。女方多次催促男方履行条约,但男方拒不支付费用。女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男方按约定协议继续支付剩余款项。法院的依据是既然已经支付了5万元,那么就履行了该协议部分约定,所以自然就是有效协议。这是法院支持的分手费。如下还有其他案例比较特殊,是法院没有支持分手费一说的案子:

小张来自湖北,今年35岁,前往上海打工。在上海当地认识了一个50岁的已婚男人老王,并与其发展成地下情人。老王自己开了一家小门脸,小张经常光顾小门脸。后来老张的媳妇找到了小张,让小张离开老王,但俩人并未分手。后来小张怀有身孕,老王让其打胎。小张不肯,就让其与自己达成分手协议,女方打胎,男方支付女方20万。用来调养身体以及分手的精神赔偿。拿到钱后女方自然会去医院打胎。男方老王在签下协议后并没有履行支付20万。小张眼看肚子越来越大,于是将老王告上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小张诉讼请求。法院给出的解释是:首先是女方违背了婚姻法规定,明知对方已婚还与其发生婚外情。应当被谴责。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分手费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这两个案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分手费的形成首先要基于男女双方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并且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

其次分手费也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一但达成协议就应该履行约定。

各地法院在审理情侣分手费的问题上依据的各地法律相关条例各不一样,但是基本都会按照社会的公序良俗与法律相结合而判决。有悖相关法律的分手费都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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